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广州市旅游条例》,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旅游中介不得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不得招徕、接待游客,也不得为游客提供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条例要求有关部门针对如商务会展游、工业游、自驾游、乡村游等旅游类型,制定相关的旅游服务技术规范。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旅游者如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商店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