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酒店客房服务价格行为

为规范酒店客房价格,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广东省物价局出台《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酒店客房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行为。《规定》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共13条,适用范围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酒店客房服务的各类宾馆、酒店、饭店、大厦、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度假村、疗养院等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指出应当以价目表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酒店名称、酒店星级、客房类型、今日房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

此外,酒店客房价目表应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标价内容。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在价目表中标明。

《规定》指出,酒店客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酒店客房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通过标价行为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