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旅游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上海市旅游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旅游条例》对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对旅游条例和旅游法不一致的内容,按法制统一原则进行调整;二是结合上海实际,对旅游法、国务院有关旅游的重要政策文件进行细化和落实;三是创设体现上海旅游业发展特色的条款。

《旅游条例》主要内容涉及促进旅游业管理体质完善、加强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型旅游业态的促进与规范三个方面。其中,建立市、区县、主要景点(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三级旅游管理体制,强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属地化管理,明确负有审批、处罚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障特殊群体旅游者享受便利和优惠,细化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付费项目的条件,促进和规范邮轮旅游、网络旅游等新型旅游业态发展,确立农家旅游促进发展、适度监管的原则,都是本次条例修改的亮点体现。

据悉,《旅游条例》于2003年12月31日通过审议,200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为了适应旅游发展的新变化,《旅游条例》于2014年12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