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10万元 桂林这些地方禁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记者从市人大获悉,近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批准桂林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由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成区内基本都是禁放区 根据《条例》划定,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区域为: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前述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除上述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也列入“禁放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放区销售烟花爆竹最高罚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