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公开声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会否全面废止?
近年中国要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改革的呼声不断。反对的人谴责当局滥用指定监居,让办案人员透过不人道方式向嫌犯逼供。近期更有多名学者公开批评指定监居执行过程缺乏法律规范,公开要求废除该制度。有法律界人士则估计,基于公安和强力部门的阻力,有关改革会经历漫长的过程。 中国不少被捕异见人士都曾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中包括“709大抓捕”受害律师王全璋。他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对于当年的经历仍然记忆犹新。 王全璋说:“表面上看好像是监视居住,这个人还没有逮捕,被放到看守所,还有一线希望,只是被监视着而已,这个人有一定的活动空间,但实际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比看守所的羁押,比取保候审更为严酷的刑事强制措施。” 王全璋形容,遭指定监居期间他切身体会到何谓“生不如死”。 王全璋说:“并不是一般的不准打电话,不准自由活动,是完全的失去(自由)甚至呼吸、喘气、吃饭,说不好听的,就连放屁都要打报告的。什么叫自由完全消失?这就是自由完全消失。当年我被要求睡觉时不能翻身,时间长了以后,生命也就像蜡烛的烛火一样完全消灭。我记得当时审讯的警察跟我说了一句话,他说,‘在这里面,所有的刑事诉讼法统统失效,所有反酷刑的规定统统失效’。经历过那种场合的人都希望尽快去监狱或者看守所。在监视居住期间,我真是一分钟都不想活,但是到了看守所,我一分钟都不想死。我的中国梦已经实现了。我自由了。” 中国指定监居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 在中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996年,原意是作为监视居住的补充。《刑事诉讼法》规定被追诉人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目前身在美国的人权律师玉品健接受美国之音专访时表示,中国当局实施指定监居与社会发展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加有关。 玉品健说:“ 这会产生流窜犯的问题。譬如广西的人到广东去犯罪。在广东被抓的人在当地没有固定的住所。他的犯罪行为又相对比较轻。若把他一直关押,有违司法正义的实现。最好就是取保候审。可是(有些情况下)涉案人交不起保证金,也没有保证人,那就由公安机关、侦察机关给他指定一个房子、一个处所,来监视他居住。这样的制度设计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比较有利于推动司法正义的实现。” 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当某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采取五种措施,按强制力由弱到强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而指定监居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况。若嫌疑人在办案地没有固定住所,会在指定地点执行。据报一些地方警察为符合指定监居条件,会透过使用嫌疑人并无住所的县、区警方文号,发出指定监居通知。 2012年,刑事诉讼修正案列明,指定监居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犯罪类型,而且不可以在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执行。 律师玉品健说,指定监居本应是人性化的制度,可是近年来屡遭公安、国安机关滥用。 玉品健说:“把一个人关在酒店、宾馆里面,贴身监视,指派一两个警察跟被监视的人生活在一起。在那么密闭的空间去关押一个人,社会上的人更监督不到他。它(当局)更容易采取隐形的刑讯逼供来损害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的基本人权。” 玉品健说,现行制度对涉案人的会见权缺乏保障,使人担心,当局可以为所欲为。 玉品健说:“办案人员通常不会把指定居所的地点通知家属。当年(律师)谢阳被抓的时候,律师们还到处去找他,都不知道他关在哪里,所以阻碍律师会见的情形时有发生。办案人员同时也是看守人员,(由于拥有)双重身份,对于律师的会见有着对抗的情绪。无论来自检察院的监督还是社会的监督都非常缺乏。现在指定居所监视的决定不经过检察机关,也不通知律师。这个人无形中就在人世间消失了。” 嫌疑人因指定监居变植物人屡见不鲜 据《南方周末》7月20日报道,指定监居的执行过程中,看管人员的行为准则缺乏法律规范。有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以非人道方式对待嫌犯,包括要求嫌疑人带上手铐、脚镣,以往也有人声称遭受殴打、电击、不供应食物,甚至限制如厕次数。近年常有嫌疑人在指定监居期间死亡或者变成植物人的报道。 悉尼科技大学中国学副教授冯崇义对美国之音表示,自从习近平上台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越来越常用。 冯崇义说:“以前(中国原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时代都是偷偷摸摸的,到了习近平就是理直气壮的、公开的,因为习近平上台后,他对政治上的迫害更加严厉,就好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很多人都因为发帖子、发文章或者讲话(而获罪),而这些都是受到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它(当局)要抓这些人有相当的难度,需要口供来罗织罪名,才能进入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