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范中国机场运营

国务院近日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对机场管理机构应尽的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规定,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及时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准确的信息。
 
如航班发生延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如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服务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该条例将于2009年7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