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稿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 讯 5月13日, 从广州市规自局官网获悉,广州市规自局、广州市住建局就《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栋为单位的,改建部分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 意见稿提出,改建项目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的,应解除权利负担或取得该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动产权、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高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不含 5000 平方米)的,应按照改建建筑面积 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