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快旅游业发展,全面振兴锦州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城市实际,辽宁省锦州市目前出台了《加快全市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对土地等方面实行积极的优惠政策。

从锦州市旅游局了解到,为加快锦州市旅游业发展,锦州将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项目,给予用地支持,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土地出让期最高不超过40年,出让期满可以依法申请续期。对兴办旅游度假村、度假区及农家乐项目用地,原则上采取先征为国有土地,再以出让的方式供地;也可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参照国有土地出让、出租的办法供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也可以土地入股,参与开发。对鱼塘、果园、花卉、观光大棚等农业旅游项目用地,可按农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办理,不再办理农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可作为农业观光旅游项目附属设施用地,经批准事由开发商或投资人进行开发利用。对利用荒山、荒地、荒坡、滩涂开发旅游项目的企业,为了扶持旅游项目发展,在土地价格上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同时,对旅游项目水、电、气价格实施优惠政策。旅游星级宾馆馆、景区(点)用水,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动力用电(电梯、中央空调及以电为原动力的供热、供气、供水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已按省定高耗能优惠电价执行的大型宾馆动力用电,仍按省定优惠电价执行。

此外,《意见》中还提到,锦州市将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每年设立2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旅游整体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重大旅游项目策划、重点旅游项目和重大旅游活动等。特别对开发温泉旅游、乡村旅游、沟峪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给予重点倾斜。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引进锦州市急需的旅游商品开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有困难的,可申请政策资金扶持。对新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产品给予贴息扶持。国家、省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锦州市按国家、省扶持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配套资金。

加强旅游业发展绩效考核。把旅游业发展作为考核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市政府政绩考评体系,对年度旅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兑现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