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湖北省旅游条例》通过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将于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条例》在上位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基础上,结合湖北省旅游发展实际,针对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建设做出新规定。

针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强迫消费、欺客宰客等现象,新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含旅行社、景区及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单位)要尊重游客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违规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强调,旅行社及导游违反此规定的,按相关法律处罚。记者查阅获悉,2013年实行的《旅游法》对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行为最高罚款30万元。由此,新条例的最高2万元罚款主要针对景区等单位的违规行为。

近年来,以俱乐部、车友会等名义召集游客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新条例明确,俱乐部、车友会、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在景区门票问题上,新条例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制定或调整景区票价,应按规定召开听证会。

条例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但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公安、工商行政、旅游、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企业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