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性骚扰规定 进一步织密全方位防护网-

图集 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通报有关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立法进展。其中, 针对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意见包括,细化有关性骚扰的规定。经研究,发生在用人单位中性骚扰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利用职权关系从事性骚扰,并且实施该行为不限于在工作场合,现在的法律草案对此已有体现。 去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时,对于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草案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相对于以往我国法律在性骚扰界定方面存在的明显不足,民法典草案的这一规定,是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进步。 不过,进一步从现实的反性骚扰尤其是职场性骚扰需要的角度来看,上述草案规定仍有进一步细化完善的空间。如规定仅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而没有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对非工作场所发生的职场性骚扰所应承担的相关监管责任。 而在现实中,各种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并不仅局限于工作场合。如据此前…